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第1849号公告)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农办牧[2012]45号)对设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设立上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机构与人员
(1)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2)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3)技术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饲料添加剂专业知识。
(4)生产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饲料添加剂专业知识。
(5)质量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饲料添加剂专业知识。
(6)销售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7)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8)有2名以上的专职检验化验员;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熟悉检验步骤。
2、厂区布局与设施
(1)有独立的生产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
(4)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5)厂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6)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7)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下料坑、吊物孔、维修操作平台、爬梯等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有警示标识。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8)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仓储设施。
3、工艺与设备
(1)生产工艺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科学合理。
(2)生产设备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设备齐全、完好。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饲料添加剂品种的,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3)设备平面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通道顺畅。
4、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1)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2)配备常规检验仪器。配备满足产品主成分指标以及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3)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设置微生物检验室。检验化验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4)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还应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仪器室满足检验所需精密仪器的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微生物检验室有满足微生物检验要求的设施。
(5)有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管理等管理制度文件的文本。有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各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原料和产品检验化验操作规程文本以及其他重要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6)有所生产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5、其它
(1)有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
(2)使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有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使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且农业部对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有前款规定的证明。使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3)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有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有转让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①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②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③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机构与人员
(1)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2)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3)技术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4)生产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5)质量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6)销售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7)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8)有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熟悉检验步骤。
(9)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2、厂区布局与设施
(1)有独立的生产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单独设立;固态和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分别设立。同时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5)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6)厂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7)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8)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9)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3、工艺与设备
(1)固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①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②至少配备一台混合机。对于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还应单独配备一台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③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除尘方式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④原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⑤产品包装称重采用电子秤。
⑥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2)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①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②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③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④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⑤有独立的灌装间。
4、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1)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2)配备常规检验仪器,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3)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检验化验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4)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需要进行微生物或酶制剂检验的,还应满足相关要求;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还应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和布局满足其使用要求。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分室存放。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5)有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文件的文本。有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各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原料和产品检验化验操作规程文本以及其他重要岗位操作规程文本。
(6)有所生产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1、机构与人员
(1)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2)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3)技术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4)生产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5)质量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6)销售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7)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8)有2名以上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熟悉检验步骤。
(9)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10)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2、厂区布局与设施
(1)有独立的生产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4)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分别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分别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共用。
(5)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6)厂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7)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8)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9)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3、工艺与设备
(1)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①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②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③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分别设立。
④配料系统(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⑤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⑥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除尘方式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⑦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⑧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2)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①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②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③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④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⑤有独立的灌装间。
4、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1)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2)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①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②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
③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④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3)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检验化验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4)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还应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需要进行微生物或酶制剂检验的,还应满足相关要求。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5)有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1、机构与人员
(1)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2)技术、生产、质量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3)技术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4)生产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5)质量负责人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6)销售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7)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8)有2名以上的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熟悉检验步骤。
(9)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10)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2、厂区布局与设施
(1)有独立的生产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设备不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共用。
(5)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6)厂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7)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8)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9)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3、工艺与设备
(1)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2)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有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3)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4)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
(5)混合机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6)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7)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除尘方式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8)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9)预混合要求:配备一台以上专用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4、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1)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2)配备常规检验仪器;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3)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4)检验化验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5)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6)有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1、机构与人员
(1)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2)技术、生产、质量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3)技术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饲料专业知识
(4)生产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饲料专业知识。
(5)质量负责人具备生产产品所需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和相关饲料专业知识。
(6)销售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7)采购负责人熟悉饲料法规。
(8)有2名以上的专职检验化验员;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能正确操作检验仪器设备,熟悉检验步骤。
2、厂区布局与设施
(1)有独立的生产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2)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原料整理、成品加工、成品储存独立分区并设置必要的物理隔离措施。
(3)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
(4)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5)厂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6)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7)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下料坑、吊物孔、维修操作平台、爬梯等有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8)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来源于不同动物的原料分开存放,不得露天存放。
3、工艺与设备
(1)生产工艺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科学合理。
(2)生产设备与产品品种、生产规模相匹配,设备齐全、完好;设备布置安装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便于维护和保养;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有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单一饲料品种的,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3)有完善的粉尘控制措施或设施。
(4)有完善的噪声控制措施或设施。
4、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1)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2)配备常规检验仪器;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列指标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3)检验化验室应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设置微生物检验室;检验化验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4)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还应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仪器室满足检验所需精密仪器的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微生物检验室有满足检验微生物的仪器设施。
(5)有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文件的文本;有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各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原料和产品检验化验操作规程文本以及其他重要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有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6)有所生产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文本。
5、其他
(1)有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
(2)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有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
(3)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有新饲料证书;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有转让证明。
(4)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有农业部允许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的规定,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9.厂区平面布局图;
10.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11.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
13.产品标准(复印件);
14.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复印件);
15.企业管理制度;
16.环保证明(复印件);
17.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8.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提供);
19.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供:⑴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⑵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⑶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20.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21.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或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包括纸质文件、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企业承诺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9.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0.厂区平面布局图;
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12.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除外);
13、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4.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
15、产品标准(复印件);
16、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17、企业管理制度;
18、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19、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包括纸质文件、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企业承诺书、《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9.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0.厂区平面布局图;
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12.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复印件);
13、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1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5、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
16、企业管理制度;
17、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18、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包括纸质文件、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企业承诺书、《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9.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0.厂区平面布局图;
1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12.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复印件);
13、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1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5、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
16、企业管理制度;
17、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18、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包括纸质文件、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企业承诺书、《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五)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
6.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9.厂区平面布局图;
10.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11.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
13.产品标准(复印件);
14.企业管理制度;
15.环保证明(复印件);
16.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
17.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8.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或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提供);
19.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复印件,新饲料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提供);
20.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21.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包括纸质文件、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企业承诺书、《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三)组织专家组现场审核: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 第 3 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6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核发行政审批流程图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4.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6.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