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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已由农业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
六、申请材料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第七条规定: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5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6质量手册;
7检验报告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组织考评组现场考评:限10个工作日完成(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606
投诉电话:0771-559584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