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441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船自治区内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441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船自治区内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条件为: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自治区内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441千瓦以下的机动渔船购置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渔船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第二联原件;
(五)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六)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八)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丢失证明(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需提供)。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441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船自治区内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7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441千瓦(不含)以下海洋捕捞渔船自治区内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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