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内陆跨设区市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内陆跨设区市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制造、购置、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具有审批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制造、购置、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具有审批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下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的规定,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条件为:购置内陆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内陆跨设区市购置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购置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1份;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2寸证件照1张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渔船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申请购置并制造时需提供);
(五)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原件(申请购置并更新改造时需提供);
(六)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内陆跨设区市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