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海洋捕捞作业以及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
(七)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八)到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说明报告。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规定,内陆捕捞机动生产渔船一律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范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不得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
2、内陆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自治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本自治区管辖范围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