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初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大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大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法律依据
(一)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施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施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初审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条件为:
1、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大型渔船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三) 船舶初步设计方案(申请制造渔船时需提供);
(四)报废拆解旧船后申请制造国内捕捞渔船或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定点拆解船厂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船舶拆解相关影像资料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五) 船舶灭失后申请制造国内捕捞渔船,还需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六) 被更新改造或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七) 渔船购置意向性材料原件和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八)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和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购置渔船时需提供);
(九)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还需提供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十)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或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十一)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或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包括捕捞配额来源情况);
(十二) 申请更新改造国内现有捕捞渔船转为从事远洋渔业的,还需提供原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十三)抵押人在渔船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知晓渔船存在抵押情况的书面材料原件(申请购置渔船时需提供);
(十四)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初审数量
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初审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初审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初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大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操作规范附件.doc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