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网上政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法律依据
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
(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初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
2、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无法人工繁殖或养殖;
3、捕捞方式和网具符合国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养殖或其他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的养殖、科研和教学单位。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因养殖或其他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表》2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对捕捞理由及捕捞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1份;
(七)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
(八)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九)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8个工作日。
八、初审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初审不收费,但渔船按照功率和作业类型每年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项目和标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1992]452号、桂价费字[1995]088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标准执行。本项目的收费标准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
2、内陆捕捞渔船收费项目和标准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初审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渔业捕捞许可证初审——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操作规范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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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