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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审批(初审)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审批(初审)审批。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年审确认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对远洋渔业实行企业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部审批。
四、初审条件
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一)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三) 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四) 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五) 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境内的渔业企业(在华的外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远洋渔业项目的材料
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2、《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均为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6、渔船有关材料
A. 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属购置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B. 拟派渔船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捕捞渔船),需提供所有权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局签发的《国际渔业船舶勘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
C. 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除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与代理或租赁渔船所有人(以所有权证书为准)签订的代理或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申请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复印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远洋渔业项目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A.提供申办手续中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其中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的,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B.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项目确认的材料
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上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渔船船舶证书。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提供登记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在外变更船名的渔船应提供中外文船名对照表。
6、捕捞许可证。在他国管辖海域生产的渔船须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需换发证书的应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7、使领馆证明文件。过洋性项目渔船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证明项目企业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
8、农业部年度审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法定15日,折11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4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初审流程图
附表 1、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3、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表
4、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4(续)、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