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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核工作。
四、审核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产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的;
(三)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四)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原件一式7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份);
(三)涉外合同书(复印件7份);
(四)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7份);
(五)属于贸易型进口活动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7份);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7份)
(六)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7份);
(七)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2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办理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审批表式样及示范文本
样表下载: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