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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工作。
四、初审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4份);
(三)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4份);
(四)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4份);
(五)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六)跨省至广西境内捕捉的,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
(七)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初审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602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4:30。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20号窗口。
附件:1、办理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审批表式样及示范文本
样表下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doc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