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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对全区动物疫苗的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如下:
一、有关动物疫苗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第十三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管理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的规定限额由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桂政电〔2007〕20号):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09〕18号)第十一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二)区直单位部门审核。……(三)财政部门审批。……(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五)公开处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区直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桂财资〔2013〕5号)。
二、动物疫苗含义及管理环节
动物疫苗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实行政府采购、无偿调拨、用于动物疫病免疫的预防性兽用生物制品。
动物疫苗管理环节包括:计划申报、采购及计划分配、运输环节、验收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及报废、实物台账与会计核算、监督等12个环节。
三、动物疫苗管理职责分工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区动物疫苗申报、分配、调拨计划的复核、审批以及采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苗申报计划的审核、上报以及分配、调拨、运输、验收、贮存、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动物疫苗年度需求计划,提出全区动物疫苗年度申报计划;提出动物疫苗选用、年度采购及分配调拨计划、方案;实施动物疫苗政府采购;与中标动物疫苗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中标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制定动物疫苗管理细则,负责自治区本级动物疫苗各个环节管理,建立自治区本级实物台账及会计核算;按规定统计、汇总、上报动物疫苗库存、使用及报废等情况;开展全区动物疫苗使用效果监测、评估,按时提交监测、评估报告;开展动物疫苗管理及使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本辖区动物疫苗年度需求计划的申报;受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接收中标企业运送到当地的动物疫苗,办理验收手续并及时上报;做好本辖区动物疫苗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本级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及会计核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未设立财务部门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及会计核算);按规定统计、汇总、上报本辖区动物疫苗库存、使用及报废等情况;开展本辖区动物疫苗使用效果监测、评估,按时上报监测、评估报告;开展动物疫苗管理及使用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动物疫苗申报、领取、储存、发放、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工作,建立实物台账。
四、动物疫苗管理具体要求
(一)计划申报
1.动物疫苗选用考虑因素:强制免疫动物疫苗应符合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在广西范围内允许使用、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动物疫苗种类;动物疫苗毒株应符合广西实际,与流行毒株相匹配;动物疫苗免疫效果;同时综合专家、养殖企业(户)意见和建议。
2.年度需求计划考虑因素:免疫计划及中央财政动物疫苗经费补助、动物养殖量、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计划自行采购动物疫苗的数量、应急储备及次年年初计划使用动物疫苗的数量、动物疫苗库存数量。
3.申报程序: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可直接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报,其它养殖场向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申报。实行乡(镇)、县、市、自治区五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最后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农业部。
4.申报时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年度动物疫苗经费申报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间确定。
5.申报特别规定:规模养殖场未申报动物疫苗计划指标的,本年度及下年度第一季度不得申领动物疫苗。规模养殖场未按时领取已申报的动物疫苗计划指标的,其申报的指标综合调剂使用,并裁减其下年度申报指标。
(二)采购及计划分配
1.采购程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采购计划、方案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采购审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计划分配: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动物疫苗分配方案建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下达动物疫苗分配指标。
(三)运输环节管理
1.运输条件:中标企业应使用专用疫苗冷藏车或采用具备冷藏条件的空运方式运送动物疫苗;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疫苗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施的车辆运输。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使用冷藏箱、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使用冷藏箱或冷藏包运送动物疫苗。远程运送动物疫苗的冷藏运输车必须装配有冷链设备移动监管系统、温度自动监控记录系统。采用空运方式运送动物疫苗,其冷藏装置应配置有温度自动监控记录设备。
2.运输温度要求:动物疫苗运输过程的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3.运输应急处置: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 联系事发地点附近冷藏运输车或配备有冷藏设施的车辆转运动物疫苗,或者转移至符合动物疫苗贮藏条件的地点暂时储存;采取措施防止动物疫苗保存温度超出规定范围; 对破损、溢漏的动物疫苗,在清点数量、登记、留存证据、办理报废相关手续后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验收入库
1.验收中标企业动物疫苗主体: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验收中标企业动物疫苗有关项目: (1)附有填写规范的《动物疫苗送货回执单》; (2)动物疫苗实物与《动物疫苗送货回执单》上的疫苗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规格、数量等相一致;(3)动物疫苗所有批次均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并加盖有中标企业公章;(4)现场打印运输全程温度记录,运输温度符合疫苗储存规定要求;(5) 动物疫苗有效期符合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设定(动物疫苗有效期为12个月的,送达的动物疫苗有效期应在9个月以上;动物疫苗有效期为18个月的,送达的动物疫苗有效期应在13个月以上;动物疫苗有效期为24个月的,送达的动物疫苗有效期应在16个月以上);(6)随机抽查不少于1%的动物疫苗,产品包装无破漏,产品外观正常,无异物、凝块、絮状物、霉团,无破乳分层、变色、变质等现象。其中,未(3)、(4)、(6)项要求的,应作退货处理。
3. 验收上级业务机构调拨动物疫苗主体: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4. 验收上级业务机构调拨动物疫苗项目:(1)附有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规范的《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2)动物疫苗实物与《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上的动物疫苗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等相一致;(3) 运输过程的温度应符合动物疫苗储存要求。
5.动物疫苗验收要求:实行双人验收。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人填写《动物防疫物资入库验收报告》、《动物防疫物资入库单》;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由验收人填写《动物防疫物资入库单》。
6.动物疫苗入库凭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凭《动物疫苗送货回执单》、《动物防疫物资入库验收报告》、《动物防疫物资入库单》作为入库凭证;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凭《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动物防疫物资入库单》作为入库凭证。
(五)储存管理
1.储存条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应配备与动物疫苗储存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配备冰箱或冷藏箱。
2. 储存温度:按动物疫苗规定的储存温度储存。
3.储存温度检查及处置:(1) 使用自动温度监控系统或温度计测量储存温度;(2) 使用温度计测量温度的,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储存设备四周及中间位置;(3) 每日上、下午各测量一次温度,并详细记录;(4) 冷藏设备温度超出动物疫苗规定储存温度范围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温度,并记录处理措施及结果。
4. 储存环节发现动物疫苗质量问题处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发现动物疫苗质量异常等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停止发放或使用,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告兽医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调拨、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
1.调拨时段:按季度调拨动物疫苗计划指标。动物疫苗计划指标原则不追加,确需追加的,由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追加。
2.发放程序:从上而下逐级发放,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动物防疫物资申领单》。
3.发放原则:近效期先出、同批次先进先出。
4.发放手续: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凭《动物防疫物资申领单》、《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发放动物疫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凭《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发放动物疫苗。制单人、保管人、审核人、收货人应分别在《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上签字或署名,并加盖收货(领用)单位公章。
5.使用要求:动物疫苗使用前,使用人员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核对动物疫苗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包装质量等情况,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使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和规模养殖场应规定规范填写畜禽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动物疫苗使用情况。动物疫苗开瓶后,应严格按说明书要求限时用完。在规定时限内未使用完毕的,剩余的动物疫苗不得随意弃置,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动物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名称、批号、处理方式等。规模养殖场领取的动物疫苗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倒卖、丢弃浪费。
6.报废条件: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贮存设备损坏,引起动物疫苗包装破损、溢漏,或导致质量异常的;运输、储存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免疫效果的;动物疫苗外观出现异常的;已过有效期的;出现免疫异常情况的。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作报废处理。
7.报废规定:自治区本级报废动物疫苗,应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09〕18号)的规定执行。市、县、乡(镇)报废动物疫苗,应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当地财政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8.报废程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报废动物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报废数量、价值金额等情况,详细说明报废原因。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动物疫苗报废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及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9.报废动物疫苗处置:应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实物台账与会计核算
1. 建立实物台账主体: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未设立财务部门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实物台账)、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2. 实物台账项目:实物台账项目应包括动物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产品规格、疫苗有效期、出入库数量等。动物疫苗验收入库、发放出库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完整信息。
2.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3.会计核算主体: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未设立财务部门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
4.会计核算凭证:《动物疫苗送货回执单》、《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动物防疫物资入库单》、《动物防疫物资入库验收报告》、《动物防疫物资申领单》、动物疫苗报废核销批复件等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5.建立盘存制度: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应站在每季度末、年终盘存库存动物疫苗。
6.动物疫苗实物台账与会计核算材料保存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条)规定,动物疫苗实物台账与会计核算材料应保存30年以上。
7.自购采购强制动物疫苗养殖场档案材料管理要求:及时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养殖场应真实、完整记录动物疫苗采购或领取、使用等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并保存至动物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八)监督管理
1.政府采购验收: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动物疫苗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2.使用效果评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动物疫苗使用效果监测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3.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动物疫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处分情形:(1) 未按规定管理动物疫苗,造成动物疫苗浪费、损失,导致动物疫苗失效、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2) 虚报动物疫苗计划,导致疫苗浪费的;(3) 倒买、倒卖动物疫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动物疫苗送货、出库、入库、温度记录等账单、表格样式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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